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工会上门监督
发布时间:2007-01-21 16:52:13
1月实施的《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赋予工会维权新的法律手段
工会为职工维权要取证,有时却连用人单位的门都进不去。今后,工会可以用法律来对付这样的企业。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赋予了工会维权新的法律手段。
杭州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劳动纠纷近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杭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计,2006年受理的各类劳动投诉比2005年上升了20%。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监督的形式、程序等问题,工会在为职工维权时往往力不从心。有的用人单位不仅屡屡拒绝法律监督,甚至对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打击报复。
该《条例》对工会施行监督权的形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工会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11种方面进行监督:包括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条例》规定,工会可以进入现场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对监督、调查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将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闻媒体通报。 (记者 金波 任建明 通讯员 高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