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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在省属国有独资等公司设职工董事

发布时间:2007-01-30 08:35:23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28日电 (记者李亚彪、沈锡权)从浙江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传来消息,这个省将在建立董事会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中建立职工董事制度。 浙江省发改委与国资委在征求了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后,起草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内容共包括6章29条。分别从职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产生的办法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在这一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董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其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按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要全面准确地向董事会反映职工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对董事会的相关决定,职工董事明确反对,且有充分理由的,董事会应该暂缓决策,职工董事可以直接向省国资委反映。 浙江省国资委认为,建立董事会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都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让代表和表达职工群众利益、意愿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是研究探讨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课题,也是职工在国有企业享有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职工董事制度通过畅通民意,将形成有效协调国有企业改革中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机制,从而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体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