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中小企融资引入桥隧模式 无抵押也能贷款
发布时间:2007-01-26 10:54:28
[核心提示]:“桥隧模式”是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
“桥隧模式”
开辟贷款担保新途径
因缺少资金,一直来是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企业遭遇的“成长烦恼”,但只要是“金子”总会发光的。近日,浙江某主营环境集成的新型公司,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通过一种新的担保模式,顺利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据了解,该主营环境集成的企业主要提供水、电、暖、气的集成服务,客户多为拥有别墅人群,信誉较好。因此,企业运作虽可能遇到回款的周期性问题,但压力较小。
由于属于新兴行业,这家企业成立仅两年,却已拥有浙江省40%的市场份额,在省内拥有10家分公司,2005年的销售额就已突破2亿元。尽管浙商银行内部负责信贷人员在摸清该企业状况后也认为给其贷款绝不会赔本,但在2006年底,当企业老总欲向浙商银行借款1000万元时,仍被拒绝了,主要原因是企业根本没有固定资产可供抵押。于是,要继续走这条借款之路,除了去借月息7%~7.5%的民间资金,似乎其他可选择的方式并不多。
幸运的是,这家企业最终没有去进行民间借贷,而是“曲线地”通过一种创新型的贷款担保运作模式从浙商银行贷到了款。
作为率先提出“桥隧模式”的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总裁周冀表示,通过引入第四方,“桥隧模式”大幅降低了担保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改变了传统担保模式。整个过程中,企业只要支付正常的担保费用,并释放少部分期权,便能获得银行的低成本融资。
该模式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企业的价值潜力未丧失),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偿付银行贷款,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从而规避了破产清算,最大可能地保留了企业的潜在价值。
对于目前大量因为融资而被迫出卖股权的企业,中新力合总裁周冀惋惜地说:“从融资优序理论而言,在创业初期,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更偏好于内部融资和债务融资,最不愿权益融资,因为过早的股权融资将大大降低创业者的预期收益。很多新兴行业企业没有可抵押的实物资产,银行贷款难,除了借高利贷,只好‘卖青苗’,卖给风险投资商。若要是过几年再稀释股权,肯定能卖个更好的价钱。而‘桥隧模式’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实现多方共赢。”
传统的贷款担保模式
亟需创新
“‘桥隧模式’的出现,有可能改善目前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上的尴尬局面。”一位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了十多年的人士认为,在资本实力雄厚的银行眼里,几百上千万元资本金的担保公司分量很轻。不仅如此,传统的担保模式使得很多银行并不热衷于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他解释说,如在杭州市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担保贷款,风险普遍以2∶8分担,即银行承担20%风险,担保公司则需承担80%的风险。在传统的贷款担保模式下,银行处置违约企业,通常采用简单的破产清算。但因企业的潜在价值不是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可清算价值不高。对于银行而言,清算后的债务偿付率较低。而担保公司作为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必然要代偿,造成担保公司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可能预期到这种后果,因此,最终并不热衷于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从而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所以,这样的贷款担保模式亟需创新。
“‘桥隧模式’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实际效果要看操作,如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的配合度,四方合作框架下整体效率问题,担保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问题等。”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雪军教授称。(作者:施翼、韩瑞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