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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浙江商会。英文译名: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TZJCCJ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或浙江籍人士在江苏投资、经营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完善服务两省政府及经济,服务广大会员及浙商的服务宗旨;实现“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商会的目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C座六楼。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2、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浙江和江苏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3、团结浙江籍在江苏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4、充分利用资源和优势,发展投资型和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建立商会实体,为商会发展壮大提供基础;
5、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尔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组织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7、开展工商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8、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互助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9、协调关系,同有关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10、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苏浙江籍企业或单位。本会只吸收企业(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在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人民币以上;
5、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由商会会员推荐;
2、提交入会申请书;
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二张一寸彩照,到秘书处登记;
4、由会员部审核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缴纳会费;
6、发放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包括在本会担任各级职务的会员)如无特殊原因,经秘书处提醒在12月31日前仍不缴纳本年度会费或在本年度内未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报,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在各行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
3、企业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人民币以上;
4、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理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名单;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8、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7、本会负责人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若干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后负责主持商会某项工作或活动,常务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新增选副会长由常务副会长提名,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新增选常务副会长,在副会长人选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本会设执行会长若干名,在常务副会长人选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执行会长经会长授权后分管商会具体工作,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性与责任感,熟悉社会团体法规政策,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商会重要事项,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荣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和特邀顾问制度。
1、本会聘请卸任会长为本会荣誉会长;
2、本会邀请若干著名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以及卸任的执行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顾问或高级顾问,着力打造一个汇聚优质浙商资源,思想前沿、科技领先,引领发展的商会智囊机构。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5、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