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否认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称是误读
发布时间:2009-11-21 08:06:07
浙江在线11月20日讯“浙江人民富是因为农民率先富,浙江经济活是因为农村经济活,浙江发展快是因为农村发展快。”今年11月16日,浙江就“三农”工作60年成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大量的数据有力地证明了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历史性跨越。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备受各方关注。新闻发布会结束以后,记者就浙江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问题采访了省农办新农村建设处的负责人。
问:我是浙江在线记者,在我的印象中,多年来浙江农村的各项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我想问的是,在下一阶段,浙江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将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在“浙江辉煌60年”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夏阿国同志就指出,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就要更加自觉地把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和重点。在这一战略机遇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显得越来越迫切。下一阶段,浙江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与复垦;四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五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问:为什么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能保障农民的权益?
答:浙江在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是在农村改革30年后完善农村土地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创新,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种用益物权。在具体的做法上,浙江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也就是说,农民对其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问:有人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矛盾的,您怎么看?
答:浙江提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正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具体体现,这不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浙江强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关键是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而且还要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长期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优惠政策;对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问:我对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很感兴趣,但不知道浙江现有哪些具体的做法和政策?
答:近年来,浙江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具体的做法和政策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二是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三是在政策上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项目、村庄整治、农村道路、下山搬迁小区、小岛迁移安置小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连家船”渔民上岸定居点等农村集体建设的用地。四是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的试点,鼓励农民在政府主导下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使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能够落户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这实际上就是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不仅让农民增加进城落户资本,促进人口布局优化和集中居住,而且使宅基地和村庄得以整理复垦,促进建设用地减少和农用土地增加,达到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农用土地总量的双重目的。另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问:最近,部分网络媒体报道称浙江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您怎么看?
答: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21世纪经济报道》在今年的11月17日刊登了《浙江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一文,此后有部分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其实,这一报道有严重的失误之处,很明显是把浙江逐步稳妥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误读为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少了两个字,但意思相差甚远,而且与浙江现行的政策有较大的出入,有关媒体因此已进行了更正。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方面,浙江的现行政策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逐步建立,政府将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一样,有了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当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条件的。首先,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程序必须“经批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不能随意地将农用土地非农化。其次,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用途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且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不在其列。“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化”使农民拥有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地位和土地出让的收益权利,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巨大资金来源,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环节。
问:浙江下一步将如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答:对于征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浙江一直以来都是积极稳妥地在推进。下一步,浙江将严格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区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采取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协商办法,健全区片综合价形成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