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院可向药械生产经营者追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0-02-19 09:45:09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省政府令,从3月1日起,医疗纠纷处理将有“规”可依,医院可向药械生产经营者追偿“损失”。
根据浙江省的新规定,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须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
而且,医疗机
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浙江省政府指出,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