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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已成贸易新窗口 浙商代表呼吁立法规范

发布时间:2010-03-07 16:10:05
“现在的孩子一生下来就应该有电脑,如果不抓住这块市场就是个遗憾。”去年初,在得知一家个体户在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时,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大吃一惊,最令她动心的是,互联网销售的利润空间比实体渠道高很多。很快,周晓光将互联网销售的生意交给了从英国留学回来的儿子,她认为年轻人更了解年轻人市场的购物习惯。 “电子商务蕴含着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面临种种法律难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及在线争议解决等等。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从而难以规范网络服务商、经营者、交易各方的行为,无法保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化、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一年之后,周晓光对电子商务的优缺点更加了解。 3月6日,周晓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她因此在本次两会期间呼吁,亟需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交易法》,以规范“新市场”的运行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兴交易方式。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将世界经济带入“寒冬”的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仍较2007年劲增43%,达3.1万亿元。截止到2009年6月份,中国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00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突破1亿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50万,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600万。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运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生存状况远好于运用传统模式的企业。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金融危机中,未运用电子商务类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达84.2%,而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陷入困顿的比例仅为16.8%,两者相差近5倍。电子商务已在商贸交流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尤其在浙江义乌这个小商品集散地,电子商务更是日渐凸显优势,几乎每个摊位背后都有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成为加快市场全球化的新“引擎”。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浙江金华范围内注册的网店达2.5万余家,预计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00亿元,而其中义乌分量不轻。   然而,电子商务如今正面临服务商和经营商不规范、各方权益无法保障等诸多法律难题,网络购物也再次被列入2009年度消费者申诉十大热点之一,在此次“两会”上受到了人大代表们的热议。 周晓光认为,在制定《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坚持兼容性原则。既要与国际条约、规范样本相兼容,使立法与国际接轨,也要与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等保持兼容; 其次要坚持开放和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诸如电子签名(字)、认证、电子支付、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支持等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以使电子商务立法能够适应电子商务技术和其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技术和范畴的偏爱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再次,要坚持引导和促进原则。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成熟,因此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鼓励、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运行环境; 第四是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当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许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网上签订合同后不适当履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陷阱,不当地利用消费者隐私和个人数据,不畅通的救济渠道等。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滥用格式条款不当免责的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承担意外损失的风险责任等,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这是电子商务的生命之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专门条款,以保障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并保证网络和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立法应充分吸收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经验,设法减少和消除对电子商务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周晓光强调说,《电子商务交易法》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信息基础设施还较为落后,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还不高,信用卡的使用尚不普遍,物流配送系统还不完善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框架体系和条款。